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2000]111号【发布日期】
2000-12-28【生效日期】
2001-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2000〕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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