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13:07:23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八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和当年的干部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情况。省医保经办机构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职务(岗位)和退休人员身份核定后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九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晋升、办理退休之日起重新进行身份核定,核定身份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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