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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48号令)五篇

解读《惠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东江时报

马铃薯四季豆不能进学校食堂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学校食堂经营

马铃薯是老百姓家庭餐桌上较为常见的一种蔬菜,然而这种蔬菜却不能在市各学校的食堂餐桌上出现了。近日,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等多部门已联合印发《惠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针对学校食堂经营、食品原料采购、安全和后勤服务进行监管,其中就提到禁止向师生供应马铃薯等食物。《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经营管理

食堂承包期一次不超5年

《办法》要求学校完善食堂经营管理机制。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必须学校自主经营,已签定承包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后必须收回学校自营。非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坚持自主管理。

在食堂经营方面,《办法》中提出应建立经营食堂退出机制。食堂承包期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年,如有特殊情况超过5年,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对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有关部门责令或按承包合同约定限期退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

1.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而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上访、网络投诉、打砸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劣质、有害和无证食品等违规行为的。

●安全监管

禁止向学生供应冷荤凉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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