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5篇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9]78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2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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