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土地登记历史沿革来源:上学网的美女编辑们
历史上许多国家对土地登记都有一个重视和实施的过程。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很早就有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方面的记载。
古埃及早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700年,国王(尊称法老)每两年就派人清查全国的人口、土地等财富,以确定租税数额。清查是当时国家的一件大事,在古代的编年史中,往往把它作为年代的名称,如“第一次清查之年”、“第二次清查之年”。另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从古代埃及早期以来,即已建立起来的对全国土地财富进行普查的制度,并为古王国历朝法老所沿袭。法老对土地的普查,被视作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的综合体现。
约在公元前9世纪~8世纪被系统编成的荷马史诗,其中就描述了这个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他著名经济著作《法律篇》第八卷规定:不管是邻近边界的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即他拥有毗邻边界的土地),任何人不得移动土地的边界标志。公元前450年,反映早期罗马共和国社会经济关系的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编定,全文现存104条,其中第七表为土地权利法,明确在地界诉讼中,必须遵循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可见当时的土地经界分明,权属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了比较先进的地籍调查和登记。法兰西于15世纪开始定平民赋税之制,把土地测量当作最紧急事务。当时有许多王朝官吏及诸州政府开始进行土地调查,现在多芬烈仍保存有古代的测地簿。
德国地籍始建于1656年,19世纪初普遍开展,历经40年之久,全面完成全国土地经界。目前,德国各市、县都设有地籍局,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变更、地籍资料的维护等管理工作。
英国早在1862年就设置了政府土地登记局,统一管理英国城乡土地权属。1896年发布法令,规定土地买卖必须登记。从此,土地登记局成为政府统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英国1925年完善《土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不论私地公地的买卖,都必须到土地登记处过户、登记、换证,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美国在1785年5月20日,开始由国家测地总局举行测量事业。1849年,测地总局隶属内务部,正式颁布条例,规定凡土地登记、民间产业授受、遗产分割等,均要依土地测量条例规定。个人产业一经确定,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就曾进行土地清丈。现专门制订有《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施行令》等专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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