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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