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我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部分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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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2/07/1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发票是指符合统一标准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以上税务机关认可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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