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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队伍形象。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弘扬导游队伍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

1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业组织,是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

2理条例》规定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行业组织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电子件;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受

3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提交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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