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2007〕69号【发布日期】
2007-07-17【生效日期】
2007-07-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搞好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现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职能职责不清、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手段落后、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为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我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为目标,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农村综合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技术的集成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作物苗情监测,农村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防汛与抗旱技术,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和服务等。
(四)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一般可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或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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