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岳政发〔2010〕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前后容积率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纳入城乡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查、规划行政许可,并依法公示审批结果。
第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入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八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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