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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四、删除第三条第一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及时拟订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二)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对筹建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进行资格评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拟订的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应当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未完,全文共1867字,当前显示5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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