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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确权时以现承包人确权,及时变更承包关系。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

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磨牛地、林遮地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林地权属不变。对农村土地与国有林地、草原及水库、河道泄洪区存在土地面积或权属争议的,清查中暂不予以确认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认登记。

(四)民主协商的原则

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对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

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未完,全文共4704字,当前显示14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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