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设置银行账户,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设置以下若干账户:

1、经费基本账户;

2、预算外资金支出接受账户;

3、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账户(小额50元以下,零星收费,异地收费等);

4、基本建设账户(有基建任务按基建计划批准设置);

5、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6、单位党费经费账户;

7、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8、国家规定的其他账户;

9、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履行财务收支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单位内部其他独立核算部门确需开设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设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统一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营管部及中心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管理。开户单位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经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依本规定经批准可在代收代缴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未完,全文共2793字,当前显示8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