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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