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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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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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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