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地税2017-3(含2017-1)[定稿]

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2017年第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

(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

(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友情提示】

为了更好的理解青岛地税局2017年第3号公告,青岛正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附送如下,并将修订的条款做了标注: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地税发〔2016〕1号

现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2日

(对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能有偿转让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车库(位)等设施(不含人防)。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七条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1710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