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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安委会2016年9月1日施行)

成都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本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并由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农业林业园区、文化旅游园区等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为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成都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区(市)县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在属地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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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政务服务等工作,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发展环境;

(五)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强化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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