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姚鹏程等16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学〔2006〕36号签发人:苟义伦
关于对姚鹏程等16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2006年9月16日0时30分,新校区发生学生群殴事件,造成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依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河科大学〔2006〕28号),经2006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参与本次事件的相关人员处分如下:
姚鹏程,男,医学院临床(3+2)0512班学生。参与打架,之后又召集他人参与打架,使冲突升级。依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第
(一)款第(2)项及第
(二)款之规定,给予姚鹏程留校察看处分。
狄崇凯,男,医学院临床(3+2)051班学生。携带金属棍,纠集他人参与打架,使原本已经制止的冲突再次发生。依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第
(二)款和第
(三)款第(4)项之规定,给予狄崇凯留校察看处分。
-1-宋泓志,男,医学院临床(3+2)0511班学生。夜间唱歌,导致打架并参与打架。依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第
(一)款第(2)项、第十六条第
(二)款之规定,给予宋泓志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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