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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46处修改及6大亮点

《立法法》46处修改及6大亮点

一、《立法法》诞生及修改历程

1、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诞生

2、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2014年8月25日草案稿一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条。一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2014年10月草案稿二审。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二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5、2014年12月2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二审草案稿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

6、2015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经过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7、2015年3月8日-14日草案稿三审。3月8日,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近3000名人大代表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此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决定草案;12日,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接着,各代表团审议决定草案-法律委全体会议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建议表决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决定将表决稿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草案作出了27处实质性修改,其中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一作出回应。

8、2015年3月15日通过修改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二、《立法法》2015年的46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5、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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