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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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24日15时55分155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事业单位”“考核”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完善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科学、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奖惩、兑现有关待遇和解聘提供重要依据,在总结以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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