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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