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2008-5-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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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