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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11-15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

(六)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七)绿化工程

(八)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九)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作业、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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