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住所:。第四条合作社业务范围:。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第六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第八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3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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