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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除土地总登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各项登记手续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土地总登记结束后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国有土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有关规定,纳入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第一部分总则

一、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

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二)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

(三)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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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等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审批

(一)土地登记的审核

单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保密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本《规范》依法受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初审和审核。

(二)土地登记的审批

1.在京中央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

(1)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2)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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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3)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附件2)或《预告登记证明》(附件3)。

《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2.军队、武警和保密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

(1)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4)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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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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