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申诉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郯城县美澳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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