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
成都高新区阳光志愿者联盟章程
2015年0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成都高新区阳光志愿者联盟
第二条本团体由社会爱心人士自愿组成,开展地方公益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团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市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奉行面向实践、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准则。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高新区党群工作局和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社区孤寡老人护理照顾;
(二)各大医院重症患儿看护陪伴;
(三)贫困山区学校捐赠;
(四)留守儿童关爱;
(五)残疾人士陪伴、心理辅导;
(六)青少年健康成长知识讲座;
(七)公益环保主题宣传及实践;
(八)贫困重大疾病患者救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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