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会章程
(2003年6月8日西安交通大学第29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大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展开工作。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联和陕西省学联。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几方面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大学生,努力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世纪人才。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意识;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同学成长进步。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公益劳动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全校大学生服务。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设、意见和要求,疏通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参与涉及学校内部关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四)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利用学校科技文化优势,积极组织学生志愿者,将服务性活动推广到社会,使学生会成为展现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窗口。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取得西安交通大学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批评、监督本会领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科技、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应履行如下基本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自觉加强思想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艺活动,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2.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次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学代会的召开须经校党委的批准。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
(三)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是。听取和审议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修改会章;讨论通过本会的决议、制度、条例;选举校学生委员会。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代表推选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五)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1.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务。
2.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积极参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2.真实客观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八条校学生会委员会。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任期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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