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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基于全国和上海的数据

2015-06-17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农村劳动力流动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编号:12bjy032),本文作者为该基金项目的主要参与人,非项目主持人。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近期,国务院又转发了《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三个实施方案。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领域的两项重大突破,标志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迈入新征程。

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就开始启动,2010年初和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未通过。最后又推迟到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究竟为何。一方面,由于利益关系的固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势必会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导致利益集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利益关系的掣肘,而垄断行业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另一方面,由于领导层特别是决策层没有找到解决收入分配的有力抓手,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推进不顺。

我们可以从三次分配的角度来分析为何缺少有力抓手。

(一)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强有力手段

首先,我国现在的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非国有制企业,城镇就业人口也大部分在非国有制单位(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中有33%来自于国有制企业,全国城镇就业人口中仅有18.4%在国有单位),在这样的所有制格局下,政府很难调节初次分配领域的收入分配。其次,我国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不仅导致生产要素配置的低效率,更带来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就生产三要素来讲,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导致城乡就业者之间的不合理收入差距;资本市场中存在国有资本的垄断和对民营资本的排斥,导致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土地市场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很低,进而导致农村居民收入处于不合理的低水平。再次,初次分配领域还未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由于我国工资谈判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工资收入正常增长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缺少工资谈判机制所需要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工会制度缺陷,即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现有的工会制度还不能做到这一点)。最后,一些阻碍收入公平分配的制度和政策还存在,例如户籍制度和养老制度等。

(二)在再分配领域,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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