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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