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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五)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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