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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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
(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
(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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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未完,全文共6813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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