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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关键词】

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

d919.

4【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58—0

2医疗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临床较为常见的,历

来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处

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

疗意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的不同看

法。

、《条例》中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规定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对医疗意外较为明

确的规定。对于医疗并发症,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次《条例》中

虽然没有并发症的直接表述,但《条例》第33条第

3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

际就是并发症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

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均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据此有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必须具备4个条件:(1)医疗行为有违法性;(2)医疗

行为存在过失;(3)患者有人身损害不良后果;(4)患

者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1】

笔者

赞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三因素说,即(1)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2)患者有无人身损害后果;(3)患者

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因为医

疗行为违法性与过失都属于主观方面,且医疗行为

违法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依据,属于同一层意思,后

两点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客观条件。所以医疗事故

鉴定中必须紧扣上述3个要点。

三、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的处理

(一)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相关问题及认定

关于并发症的准确概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有

人认为,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

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2】

发生并发症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的

是因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过程所导致。有的是因诊

断治疗方法所引起,而有的并发症是可以通过慎重

选择个性化的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在发生后采取

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3j虽然医疗意外的

概念比较明确,但在医疗意外的发生及发生后处理

上也存在与并发症同样的问题。因此。有人甚至认为

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养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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