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关键词】
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
d919.
4【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58—0
2医疗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临床较为常见的,历
来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处
理
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
疗意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的不同看
法。
一
、《条例》中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规定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对医疗意外较为明
确的规定。对于医疗并发症,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次《条例》中
虽然没有并发症的直接表述,但《条例》第33条第
3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
际就是并发症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
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均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据此有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必须具备4个条件:(1)医疗行为有违法性;(2)医疗
行为存在过失;(3)患者有人身损害不良后果;(4)患
者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1】
笔者
赞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三因素说,即(1)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2)患者有无人身损害后果;(3)患者
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因为医
疗行为违法性与过失都属于主观方面,且医疗行为
违法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依据,属于同一层意思,后
两点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客观条件。所以医疗事故
鉴定中必须紧扣上述3个要点。
三、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的处理
(一)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相关问题及认定
关于并发症的准确概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有
人认为,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
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2】
发生并发症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的
是因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过程所导致。有的是因诊
断治疗方法所引起,而有的并发症是可以通过慎重
选择个性化的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在发生后采取
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3j虽然医疗意外的
概念比较明确,但在医疗意外的发生及发生后处理
上也存在与并发症同样的问题。因此。有人甚至认为
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养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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