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覆盖范围
(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
(二)总体目标。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四、筹资标准和办法
(五)筹资标准。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统筹地区具体筹资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县(区)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补助的比例全省暂统一按40%执行,超过40%比例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后再定。
(六)筹资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收缴。
1.补助标准及方法。
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的元。其中: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按上述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2.个人缴费。筹资标准除补助资金之外的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基金构成与待遇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七)基金构成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门诊家庭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2.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
(未完,全文共4147字,当前显示13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