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7、全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控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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