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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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