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思路.
党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思路
摘要:党的委员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决议执行机构。党的委员会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使这一制度的功能得以切实有效地落实,始终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任务。健全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党的全委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党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党委票决制。
关键词:党委会制度;发展历程;改革思路
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中,党的委员会制度(以下简称党委会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考察党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健全和完善党委会制度的思路,对于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建党以来,党委会制度从创建到发展,历经曲折而不断走向完善。这一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1.从1921年到1949年:党委会制度的形成时期
1921年党的一大党纲第7条规定:“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第9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1]这表明,党的一大党纲就已经初步规定了党委会制度。1922年,党的二大党章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区以及地方委员会的任期、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二大党章第8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第9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2]这些规定在完善党委会制度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同二大党章一样,三大党章规定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1925年,四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一个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3]同时还规定,中央、区以及地方委员会和支部,分别设立总书记和书记的职位。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4]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12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5]并第一次对党的各级组织设立专章,分别有“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党团”等,使各级党委会的地位及职权更加明确。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各级委员会的地位、职权和活动方式,使党委会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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