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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简称商品房)开发的设定土地登记;预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备案登记和商品房售出后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在城六区范围内,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由市土地管理局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临潼区、阎良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报送副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和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

第四条凡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开发商应当在接到合法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关税、金缴纳凭证;

(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清册,拆迁许可证书,拆迁范围内的原土地证书;

(七)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测量成果表、土地利用总平面图;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登记机关受理开发商的土地登记申请后,组织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在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的基础上,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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