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新政落实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范文
2014年广州大病医保新政解读(含疑问解答)
2014年9月起,广州大病医疗保险将正式实施,广州城乡居民可享受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二次报销。
从今年9月起,广州居民“大病医保”新政将正式启动,标志着全市城乡居民都将可享受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然而,怎样才算“大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要怎样进行报销。新政的出台让不少参保人欣喜之余,也存在疑惑。昨天,负责制定和出台该新政的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专门对这一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新政进行了权威解读。问:“大病”指的是什么。
并非指特定病种
记者在走访广州多家医院时发现,不少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对“大病医保”这一新政还有些“蒙查查”,有人提出疑问,怎样的病才属于“大病”。是否像门慢、门特等特殊医保一样设定了相应的病种目录呢。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大病医保并非特指哪些病种,而是指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根据新政的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
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
问。“大病”怎样报销。
出院时一并结算
采访中有不少参保人提出,“大病医保”需要另外参保吗。符合二次报销条件的参保人需要通过怎样的手续进行报销。
对此,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或历年结余中划拨,不另外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也就是说,今年9月起,除了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这部分参保人已经参加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外,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和新农合参保人都将纳入“大病医保”的范围,参保人无需另外参保。
此外,对于即将在9月份开始实施的广州大病医保新政,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局计划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遵循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在每个保险年度,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招标确定的人均筹资额,计算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期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
(未完,全文共3335字,当前显示106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