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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全]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6]54号【发布日期】

1996-03-28【生效日期】

1996-03-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

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

一、征收对象

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二、

二、征收标准

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0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财政、计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三、征收方法


(未完,全文共1406字,当前显示3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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