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全]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6]54号【发布日期】
1996-03-28【生效日期】
1996-03-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
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
一、征收对象
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二、
二、征收标准
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0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财政、计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三、征收方法
(未完,全文共1406字,当前显示3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