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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性银行团组织活力提升的路径研究

试析地方性理工院校法学特色教育的发展路径研究

论文摘要。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围绕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找准优势,形成自身的行业法制教育和研究特色,并在发展战略、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的设置上体现出来。而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应该追求规模的扩张,而是应该走上“少而精”和“少而特”的道路,并加强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双学位教育。在加强法学师资队伍特色培育的同时,通过法学硕士点学科的建设来建立坚实的发展平台,从而形成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地方性理工科院校;法学特色教育;复合型法律人才;行业法制

虽然我国亟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但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却不容乐观。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地方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没有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而是继续沿用传统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使得它们的法学学生因为没有特色而难以与重点大学的学生进行就业竞争。

一、地方性理工院校发展法学的优势、潜在市场和可实现性

虽然地方性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无法在整体实力上与综合性大学或文科院校相竞争,却依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理工科院校发展法学具有现实的需要性。综合性大学和传统的文科院校限于其办学规模和培养层次,不可能承担全部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从以前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对这些特殊法律人才的需求,理工科院校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学科优势,实现法学与这些学科的良性互动,从而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其次,综合性大学和传统文科院校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充分满足地方建设的需求。这就为理工农医类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建设留下了生存空间。对此,有学者就指出,地方院校发展定位的关键是:一是人才结构必须随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而调整;二是学科结构和专业结构应密切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最后,在高校的自主教育权限内,这些特殊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可实现性。地方性理工院校可以在遵守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成功经验的借鉴,改革自身的培养模式,实现对特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些模式在后文的“法学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部分有简单介绍。

二、地方性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特色道路的实现方式

1.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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