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为做好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二)主要目标
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全省统一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参合人员,大病保险对新农合报销后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参合群众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
二、工作内容
(一)统筹层次
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由各市(州)组织实施。
(二)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另行制定)。
3、起付线标准。2013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4、保障水平。2013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筹资标准
各市(州)根据当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精细测算,科学确定本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医改办备案。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政策调整及新农合筹资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四)承办方式
1、承办主体。新农合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方式,由各市(州)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当地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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