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资产监管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活动,搞好资产的合理配置,防范投资风险,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公司经营性资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非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市政府划拨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公司对以上资产实行监管、运营的职能部门是资产监管运营部。资产监管运营部(简称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经营性资产(权属企业资产、政府划拨资产)的监管运营和对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对公司资产的运营(对外合作、收购、兼并、重组、破产等)提出方案并实施。涉及投资类项目,协同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流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及时向权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作为公司的产权代表行使职责。职能部门受公司委托,可参加企业股东会,列席董事会、监事会,配合董事、监事作好日常监管工作。监管的主要内容是:l、督促权属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以及机构设置,保证企业合法正常经营;
2、监督权属企业的中长期战略决策,重大投资、抵押、
担保事项,年度计划安排,财务预决算,分配方案及审计评估事项,维护公司投资权益;
3、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分析预测能否完成年初预算计划.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差,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应了解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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