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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令

关于对《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根据教育部、全总《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通知》(教政法函[2012]2号)要求,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草拟了《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现下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

电子版修改稿请于2013年7月3日前报送校工会(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教代会规定修改稿)。电子邮箱:ybxygh@163.com。

附件: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宜宾学院工会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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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四川“三大发展战略”,以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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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参与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开展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其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作为考察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该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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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未完,全文共4559字,当前显示1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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