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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12-17【生效日期】

1998-12-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收取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1998〕07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最高限额为7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最高限额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营业收入2%提取最高限额1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的下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一、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名单

九八年度提取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管理费单位名单

┌──┬────────────────────────┬───────┐

│序号│提取上级管理费名单│公司注册地点│├──┼────────────────────────┼───────┤

│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市│├──┼────────────────────────┼───────┤

│2│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北京市│├──┼────────────────────────┼───────┤

│3│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北京市│├──┼────────────────────────┼───────┤

│4│中国汽车运输晋煤外运公司│北京市│├──┼────────────────────────┼───────┤

│5│中国汽车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北京市│├──┼────────────────────────┼───────┤

││││

├──┼────────────────────────┼───────┤

│6│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7│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8│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9│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10│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1│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2│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13│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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