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最终版]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见证试验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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