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最终版]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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