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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8]94号【发布日期】

1998-12-21【生效日期】

1998-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8〕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增创开放新优势,推进广州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营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环境。加强税外收费的规范管理

1.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缴费。市物价局与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新的具体衔接办法。

2.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稽查

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全市统一的《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列明市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标准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收费手册》每年第四季度调整、公布,有效期1年。对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当年新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付。所有收费收据均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其余票据一律无效。

3.全面清理、整顿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1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整顿垄断行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垄断行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对中介服务机构要重点解决强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偏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收费混乱等问题;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挂靠各级行政机关的审计所、会计所、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最迟在1999年底前与行政机关脱钩。

市物价局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各种保证金,凡违反《办法》规定自定保证金项目的一律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收取的要合并,收取保证金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及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制止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

4.坚决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三乱”与加强收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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