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0]19号【发布日期】
2000-03-20【生效日期】
2000-0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0〕19号2000年3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外商投资的软环境,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宁夏的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有自治区级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国家、自治区综合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
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只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不再进行立项审批,先颁发批准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再补办有关手续,颁发正本。
(二)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原行署,各市、县(区)按审批权限,指定一个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登记注册,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各地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备案。上述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须在20天内予以答复。
二、
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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