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3年底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涉农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细节更趋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农村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姜异康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对看准的事情,大胆向前推进;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标准表述】
[专家观点]
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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